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
(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)
编号 NO.****
甲方(雇 主 ): 身份证号: 联系电话:
乙方(家政服务机构): 营业执照: 联系电话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 定,双方本着平等、自愿、诚实守信 的原则,经协商一致,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 居间服务事宜,达成如下协议。
第一条 服务内容
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介绍服务,选派家政服务员人,为甲方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:
1、一般家务;2、照料孕、产妇与新生儿;3、照料老人;4、护理家庭病人;5、医院护理病人;
6、其他服务
第二条 服务地点
第三条 服务方式与期限
1、服务方式: 钟点制全日制住家制
2 、服务期限: 至
服务时间:时 至 时
其他约定:
约定服务期满,甲方如需继续接受服务,应提前天提出续约,合同自动延续生效。否则合同终止,乙方为所派家政服务员另行安排工作。
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
1、服务费用包括:家政服务员工资 元,乙方中介费 元,乙方管理费 元,合计元(大写人民币 )。
2、试用期内,相关费用按 元/天,或元/小时计算。
3、费用支付:
支付期限:按 次月其他
具体支付时间
支付方式: 现金转账支票其他
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
1、甲方权利
(1) 甲方有权合理选定、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。
(2) 甲方有权了解家政服务员情况,对家政服务员健康情况有进一步要求的,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。
(3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有权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:
①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;②家政服务员患有传染病的;③乙方违反合同、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;④合同期满。
2、甲方义务
(1) 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,如实填写家庭住址、房屋面积、联系电话、服务内容等,以及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传染疾病、精神疾病等其他严重疾病。
(2) 应尊重家政服务员人格和劳动,并提供安全、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憩条件,不得要求家政人员超越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,不得让家政人员违规作业,不得虐待家政人员和危害家政人员人身安全。
(3) 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,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,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有关部门。
(4) 有义务协助乙方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、教育和工作指导,重要事项应予示范提醒,并妥善保管家中财物及贵重物品。
(5)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,不得与家政服务人员串通,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。
(6) 根据自身需求购买《家政保险》。
(7) 全日制与住家制服务,应给予家政服务员必要的休息,每周1天的休息日、国家法定节假日,征得家政服务员同意作为返乡补休。
(8) 不得与家政服务员私签协议,否则按照 承担违约责任。
(9) 按合同约定及时、足额支付相关费用。
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
1、乙方权利
(1) 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及有关费用。
(2) 有权向甲方询问了解家政服务员工作情况,对家政服务员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管理教育。
(3) 对于甲方或家政服务员的投诉、反映的问题,向甲方了解核实情况,并作相应处理。
(4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乙方有权召回家政服务员,并解除合同:①甲方串通家政服务员脱离乙方管理的;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;③甲方无正当理由频繁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;④甲方家庭成员有恶性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而未如实告知的;⑤未经乙方同意,甲方变更服务场所或服务内容的;⑥甲方存在恶意刁难、虐待等严重损害家政服务员身心健康行为的。
2、乙方义务
(1) 为甲方推荐介绍具备真实身份、身体健康(体检合格)和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。
(2) 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个人信息档案,验证各类证件并完整保留复印件,记录服务及工作经历。
(3) 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,定期回访了解情况,督促指导家政服务员按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工作。
(4) 建立并落实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技能、职业道德、法律知识、安全生产、卫生知识等岗前培训制度。
(5) 乙方应当定期为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。
(6) 根据自身需求,购买家政保险。
(7) 乙方不得招用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:㈠未满16岁。㈡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。㈢患有不易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、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。
第七条 保险及责任承担
1、 家政服务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,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或伤害,属于《家政保险》保障范围的由保险承担,超出保险范围的自行承担。
2、 家政服务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,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甲方人身或财产伤害,属于《家政意外伤害保险》保障范围的由保险承担,超出保险范围的由甲方与家政服务员协商解决,不能协商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,乙方有义务协助协调解决。
3、 家政服务员在为甲方服务过程中产生经济纠纷的,乙方根据国家关于居间服务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,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第八条 违约责任
1、 任何一方如不能继续履约,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并办理相关手续,否则视为违约,按照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。
2、 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,每逾期1天按应付费用 %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。
3、 甲方教唆家政服务员脱离乙方管理、私签协议并接受服务的,按照月服务费
的 %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
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
甲方、乙方在家庭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1、 双方协商解决
2、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家庭服务业协会调解
3、 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
4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示诉讼
第十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
本合同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本合同一式二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
甲方(签字):
家庭地址:
联系电话:
签署日期: 年 月 日
乙方(盖章):
单位地址: